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861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恩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94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223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8850號及第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恩娟可預見任意將其所有之提款卡交付於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使用,詎竟基於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某時,以宅急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並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提款卡密碼,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兆豐商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遂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1月17日上午1時5分許,去電告訴人 顏如玉 佯稱係其友人,須依金融機構人員指示以將其前之匯款回存,另一詐騙集團成員旋接過電話自稱為郵局人員,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同日上午1時11分,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至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嗣告訴人發覺受騙,即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
㈠無罪推定原則: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而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移送或起訴之案件則須秉公處理,審慎斷獄,不可先入為主,視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3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有疑點,甚或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54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證據裁判主義: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之積極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係採證據裁判主義(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927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刑事訴訟採證據裁判原則,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足當之;倘其證明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能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
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之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時,始得為有罪之判決。然人力有其極限,縱擁有現代化之科技以為調查之工具,仍常發生重要事實存否不明之情形。故於審判程序中,要求法官事後重建、確認已發生之犯罪事實,自屬不易。倘法院依卷內調查所得之證據,仍存在無法排除之疑問,致犯罪事實猶不明確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始不至於停滯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在各法治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所謂「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足為法官裁判之準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就該原則雖未予明文,但該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息息相關,為支配刑事裁判過程之基礎原則,已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廣泛承認。亦即關於罪責與刑罰之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法官在綜合所有之證據予以總體評價之後,倘仍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實體事實認定;易言之,當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可能兼括重罪名與輕罪名,而輕罪名之事實已獲得證明,但重罪名之事實仍有疑問時,此時應認定被告僅該當於輕罪罪名,而論以輕罪;若連輕罪名之事實,亦無法證明時,即應作有利於被告之無罪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696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53年度臺上字第656號判例、103年度臺上字第596號、102年度臺上字第2600號、101年度臺上字第45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恩娟涉有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告訴人顏如玉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匯款之新光銀行明細1紙、被告兆豐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被告輕易交與他人,顯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原審判決顯與經驗法則有違;辦理貸款並不需要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原審判決逕信被告所辯,顯屬速斷;本件被告於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其帳戶詐欺既遂時,即已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縱被告事後與「 林穎瑜 」聯繫確認申辦貸款進度或對其有所指責,仍與被告所犯之前開罪名是否成立無涉等語。
四、被告林恩娟於前開時、地將其所申設之兆豐銀行存簿及提款卡寄送予「林穎瑜」,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意,辯稱:當初急需用錢,上網找到(LINE帳號:【林穎瑜~實拿免…過件~遠離高利】)欲借款,對方用LINE要我將身分證件傳送,並提供金融帳戶,作為還款及借款所用,我於105年11月8日、10日將兆豐銀行存摺及提款卡寄送予「 孟翁淨 」,不知道對方會拿去詐騙,因我的疏忽害她們被騙等語。
五、本院查:㈠被告林恩娟分別於105年11月8日及10日,在桃園市○○區○○路
全家超商,以新竹物流快遞,將其所申設上揭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予「孟翁淨」之人,再利用網路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自稱「林穎瑜」之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原審審理中供承不諱(見偵查卷第2至3頁;原審審易卷第17反面至18頁;原審易卷第13反面至14頁、第43至44頁),並有被告提出如附件之網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審易卷第20至48頁);而告訴人顏如玉於105年11月17日上午1時5分許,遭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自稱為郵局人員,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同日上午1時11分,匯款2萬9,985元至被告上開兆豐商銀帳戶,旋遭提領殆盡等事實,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15頁),且有告訴人提出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紙、被告兆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考(見偵查卷第22頁、第25至32頁),足見告訴人確因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而轉帳至被告上開金融帳戶以交付財物,則被告上開金融帳戶確實遭詐騙集團成員供作實行詐欺取財犯罪時之轉帳帳戶乙節,堪以認定。
㈡被告林恩娟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交付上
開帳戶,究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茲析述如次:
⒈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
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判例要旨參照)。申言之,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則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相關資料時,既不能預測其帳戶將被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又揆諸目前實務,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批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詐騙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交付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交付帳戶、提款卡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再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欺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故邇來詐騙集團藉由刊登廣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之機,或亟需用錢之人,因有不良信用紀錄或苦無資力提供擔保,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而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不乏其例;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各大報紙亦於分類廣告欄位旁一再提醒讀者切勿交付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碼等語,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情形;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受騙案件仍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應不致於有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故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即有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及故意。
⒉被告林恩娟因有資金需求,於105年11月7日上網找到民間貸
款公司,經由LINE帳號「林穎瑜~實拿免…過件~遠離高利」,與自稱「林穎瑜」聯絡欲借款4萬元,並約定借款1萬元的每月利息為400元,借4萬元之每月利息為1,600元,借款本金匯到被告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以LINE翻拍上開存摺影像予對方),被告則提供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予「林穎瑜」,以供日後還款及繳息帳戶所用,被告不疑有他,遂將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寄給對方指定之收件人「孟翁淨」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供述在卷(見偵查卷第2至3頁;原審審易卷第17反面至18頁;原審易卷第13反面至14頁、第43至44頁),並有被告提出如附件之LINE對話紀錄1份(見原審審易卷第20至48頁),是被告辯稱因急需貸款而交付上揭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語,尚堪採信。佐以被告並無向金融機構貸款經驗,此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陳明確(原審易卷第44頁),且稽之前開LINE對話內容,被告係向私人借款,自無所謂標準作業流程可循。既被告非依銀行正常管道申貸,自難期待被告以一般貸款經驗察覺對方要求交付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是否有異,況被告於案發當時急需貸款,在此情況下,實難期被告謹慎、冷靜思考「林穎瑜」所述是否合理,遑論預見自己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風險。被告縱有疏於查證「林穎瑜」之真實身分,率爾將上開兆豐銀行行帳戶交付不詳之人,充其量僅得認定被告係不慎輕信他人,而致帳戶資料遭不法使用,尚非得遽為推論被告有預見此情,而仍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幫助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之不確定故意。
⒊又實務上借用他人帳戶從事金融活動,所在多有,具有正常
智識之人願意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必然有其原因,或因彼此關係匪淺,具信任關係,例如夫借妻之帳戶使用等;或因有利可圖,例如借用帳戶之人提供報酬予提供者等;亦有因被詐欺而提供。本案卷內並無證據佐證被告與「林穎瑜」或「孟翁淨」彼此認識,亦未有被告因提供帳戶獲有利益之事證,實難想像被告在無利可圖下,花費金錢以新竹物流將其前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非親非故之「林穎瑜」、「孟翁淨」,並甘冒金融帳戶遭凍結,及受刑事訴追風險,為此損人不利己之行為。故本案尚無法排除被告係因被詐騙而交付其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之可能。⒋再者,被告林恩娟與「林穎瑜」在LINE對話中,已就借款之
本金、利息、還款方式約定如前,佐以被告於105年11月8日寄送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後,陸續於105年11月9日、10日、11日、13日、14日、16日、17日、18日均有與「林穎瑜」聯繫,確認申辦貸款進度,嗣於11月18日知悉其兆豐銀行帳戶遭凍結後,亦立即經由上開LINE帳號聯絡「林穎瑜」,並表明「太過分了,把我帳戶拿去當人頭戶,我已經報警處理了,你們所給的資料都是假的,你們太過分了,人家都是血汗錢,你幹嘛這樣騙勒,既然你們賺利息,幹嘛把人家的戶頭拿去做不正當的行為,你要給我出來面對……」等情,此有如附件之LINE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提出帳戶資料後,仍有積極與對方聯繫、控管,於發現帳戶遭不法利用後,報警處理,益證被告所交付之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之結果,顯然違背其本意,且非其所預見,實難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六、綜上所述,依現存證據,僅足以證明被告林恩娟將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交付予自稱「林穎瑜」之不詳人士,然被告交付銀行存摺、提款卡暨密碼予詐欺集團,既係因欲辦理貸款受騙而交付,難認被告對於交付存摺、提款卡暨密碼將遭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行騙之工具有所認識,則被告有無提供上開帳戶供他人為詐欺取財使用之犯罪故意,即有合理懷疑存在,檢察官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確實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本院無從形成有罪確信。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判例意旨,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職此,原審已就相關之證據資料,整體綜合觀察,本於自由心證予以判斷,並於判決中詳述何以不足以認定被告林恩娟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之理由,其採證、認事用法核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情,且本院核原判決前揭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於法均無不合,亦無其他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業如前述,依罪疑唯輕之法理,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檢察官上訴意旨未提出新事證或補強之事證,其所執上訴理由,乃係對原判決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再為爭執,質疑被告之辯解不能成立,置原審明白之論斷於不顧,顯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從而,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自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八、退併辦部分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107年偵字第8850號及
第90號)意旨略以:被告能預見交付他人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將便於詐欺集團使用該等金融卡以收受或隱匿不法所得,竟仍基於縱有人持有其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未必故意,於105年11月7日上午某時許,以LINE電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自稱「林穎瑜」之詐騙集團成員諮詢申貸事宜,並於同年11月16日晚間8時31分前某時許,依指示將其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透過新竹物流寄至新北市○○區○○○路○段○○○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署名「孟翁淨」之詐騙集團成員。嗣「孟翁淨」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提款卡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被害人 盧思萍 及 林淑蕊 , 致渠 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申設之兆豐銀行帳戶後,旋為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渠 等分別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前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並與本案已起訴之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予併案審理等語。
㈡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如前,上開移
送併辦意旨所述之行為,即難認與本案有何實質上一罪關係,並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治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賴邦元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手法│受騙而匯款之│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機構││號│││時間││帳戶│├─┼───┼───────┼──────┼─────┼───────┤│1│盧思萍│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6│2萬9,987元│被告申設之兆豐││││105年11月31日│日晚間10時42││銀行帳戶││││晚間8時31分許│分許││││││,撥打電話予盧│││││││思萍,偽以網路│││││││賣家,佯稱其遭│││││││人盜刷信用卡網│││││││路購物,可操作│││││││自動櫃員機取得│││││││遭盜刷之交易││││├─┼───┼───────┼──────┼─────┼───────┤│2│林淑蕊│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7│2萬9,985元│被告申設之兆豐││││105年11月16日│日凌晨0時14│(已扣除15│銀行帳戶││││下午5時許,撥│分許│元手續費)│││││打電話予林淑蕊│││││││,偽以二手書店│││││││網路賣家及銀行│││││││人員,佯稱先前│││││││購物時,因系統│││││││問題,將導致按│││││││月扣款300元,│││││││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附件:
被告與自稱為【林穎瑜~實拿免…過件~遠離高利】在LINE通訊軟體上之對話如下:
一、於105年11月7日星期一:被告:你好,請問你那邊利息怎麼算?林穎瑜:你好。
被告: 恩恩 。
林穎瑜:需要多少?被告:4萬。
林穎瑜:你之前有借過嗎?你幾歲住哪邊?被告:都沒我借過,我00年次,住00。
林穎瑜:麻煩你雙證件拍一下。正反面都要拍。我請會計做個評估。
被告:恩恩。
林穎瑜:之前拍好的嗎?被告:不是之前拍得啊,現在拍的。
林穎瑜:那你用一張白紙墊在證件的下面,在紙上寫上今天的日
期。再麻煩一下,因為我這邊需要確認是你本人的證件。
被告:身份證還能假喔?林穎瑜:OKAY!被告:這有什麼好騙的啊?那這樣可以不,還是說要等會計?林穎瑜:可以,請稍等。
被告:嗯。感恩。
林穎瑜:會計評估好了,可以借貸。
被告:那這樣利息怎麼算。那我還要怎麼還?林穎瑜:你有卡債或銀行強制扣款的問題嗎?被告:都沒有。
林穎瑜:需要借四萬對嗎?借一萬的利息是400。
被告:嗯,差不多。
林穎瑜:那假設你借4萬,每月需繳利息1600。
被告:然後呢?那這樣是分幾期?還是說每個月還?還是怎樣?林穎瑜:利息沒辦法分期。本金可以慢慢還,看你方便。
被告:本金。什麼意思?就是利息每個月就是要付1600,然後4
萬就是你方便何時還都可以是嗎?我方便用賴打給你嗎?我打電話沒有其他的意思。我只想問清楚到時我還錢要怎麼還。
林穎瑜打LINE通話給被告,通話時間共6分39秒。
被告:這個是把錢播到這個戶頭。這一個是給會計小姐。
林穎瑜:了解。
被告:那我可以在問你一個問題嗎?那我利息匯到那個簿子。那
你們怎麼把錢拿出來啊。我要告訴你密碼嗎?林穎瑜:你後面是哪一家銀行?我網路有點慢,看不清楚。對啊,你要給我密碼,裡面留個五十一百就好。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林穎瑜:那你兆豐最後一次使用是什麼時候?被告:了解,105年4月29號。
林穎瑜:你密碼還記得嗎?被告:我大概記得。不記得,我明天去銀行換。
林穎瑜:你可以先去用看看,確認好,以免錯了被退件。
被告:嗯嗯。
林穎瑜:OKAY。那明天再麻煩你跑一趟。
被告:嗯。我明天跑好再跟你說喔。謝謝你,我也怕忘記密碼。
林穎瑜:那你早點休息喔。
被告:那我明天再跟你說喔。謝謝。
林穎瑜:好。
二、於105年11月8日星期二:被告:你好,那我要怎麼寄給你呢?林穎瑜:你用好了嗎?被告:我剛才去看我,我記得密碼所以我不用去銀行。
林穎瑜:OK,那我幫你聯絡代書,你等我一下,你是今天要送件
嗎?被告:看你何時方便。我都可以。
林穎瑜:OK,請稍等。
被告:嗯嗯。
林穎瑜:我給你地址,你抄一下,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0000000000,孟翁淨。你去全家寄新竹物流,問工作人員要一個小箱子,清楚嗎?一定要小箱子寄喔,避免遺失,那你寄好後再拍貨單給我。
被告:嗯嗯。寄了,OK嗎?林穎瑜:貨單有拍嗎?OK。
被告:貨單不是有了?林穎瑜:有看到了。
被告:密碼在裡面,000000。
林穎瑜:OK,那我在這邊再記錄一下。
被告:嗯,密碼就是我的出生年月日。
林穎瑜:忘了告訴你勾選中午前到。@@~被告:我也有寫在簿子裡面。
林穎瑜:OK,沒關係,那我請會計收到時注意看一下。
被告:那怎麼辦?林穎瑜:那有收到的話我再聯絡你。
被告:嗯。
林穎瑜:沒關係啦,我會提醒會計簽收。辛苦你囉,有用餐
了嗎?被告:不會,我吃了,那這樣大概幾時回撥下來?林穎瑜:到件5天左右。我這邊會幫你跟進。
被告:OK。
林穎瑜:那你休息一下喔,等下還要上班。
被告:那這麼說5天左右就可以下來,是嗎?林穎瑜:對。
被告:OK。謝謝你了。
三、於105年11月9日星期三:林穎瑜:哈囉~~~早安,今天會計那邊有事沒辦法收件,如貨運
有打給你,請告知他明天再送就好,感恩!被告:OK,嗨,我今天沒有收到貨運打電話勒。
林穎瑜:沒關係,我是說如果有打得話就跟他講。沒有就算了。
明天會再送的。
被告:嗯。
四、於105年11月10日星期四:林穎瑜:HI~~~,你的資料收到了。但是你的卡片是不是沒寄呢
?被告:OK。你沒說我以為不用,卡片還在我身上。
林穎瑜:蛤~~~那天晚上我有跟你講耶。可能忘記了吧?被告:有嗎?林穎瑜:@@~那麻煩你再寄一次喔。
被告:好的。
林穎瑜:不然你的資料沒辦法審核。
被告:OK。一樣理物流的嗎?林穎瑜:OK,那再麻煩你一下,對。裝好喔,避免遺失。
被告:好的。我晚點出去寄。
林穎瑜:你要儘快處理喔,爭取5點以前寄出。如果太晚,我怕那邊會直接退件給你。
被告:那我現在出去寄。
林穎瑜:OKAY。
被告:現在去寄。他5點就會寄出是嗎?林穎瑜:CF,對。
被告:那我寄出在賴你喔。
林穎瑜:好。
被告:地址寄一樣的是嗎?林穎瑜:對。
被告:寄的。密碼是000000。
林穎瑜:OK,辛苦了。
被告:錯了。我密碼記錯了,寄到另外一張卡片的密碼了。密碼是000000。
林穎瑜:OK,有確認了嗎?被告:嗯。
林穎瑜:那有收到再告知你。
被告:嗯,那這樣一樣是5天會下來。
林穎瑜:這樣會延誤一天餒。明天卡片到了才可以開始審核。
被告:喔。那你可以幫我快件嗎。
林穎瑜:沒關係啦,我可以幫你催一下。
被告:嗯嗯。
五、於105年11月11日星期五:被告:嗨,今天有收到嗎?林穎瑜:有收到,我比較忙,忘了跟你講。抱歉。
被告:沒事。有收到就好。那儘快幫我審核喔。
六、105年11月13日星期日:被告:「LINE熊大農場」熊大家族
大集合!快來和熊大們一起享受悠閒的農場生活吧!
七、105年11月14日星期一:被告:美女,怎麼沒讀沒回啊。進度到哪裡了啊?
八、105年11月16日星期三:被告:你好,我想請問這個星期五能審核下來嗎?被告:小姐怎麼都沒回復我的信息啊,你這邊確定啥時間會幫我審核好啊。
九、於105年11月18日星期五:被告撥打電話給林穎瑜。
林穎瑜:我住院了,今天剛回來。
被告:喔,沒事吧?林穎瑜:現在好了。我現在幫你去問問好嗎?被告:我是想說如果核下來了。我原先不是借4萬。那我多加一萬。等於說我要借5萬。如果不行的話,那我就4萬。嗯。
謝謝。
林穎瑜:抱歉,這麼多天沒聯絡你。
被告:沒事。因為我只是確定一下。因為我28號之前就要用到。
林穎瑜:哦哦,那絕對沒問題。
被告:沒問題是。
林穎瑜:等下代書回我了,我再跟你講哦。
被告:嗯。如果OK的話,那我借5萬。
林穎瑜:那應該沒辦法的‧‧‧。資料早就給代書了的。
被告:好。那沒關係。就4萬。
林穎瑜:嗯嗯。
被告:那你幫我代書看看啥時會下來。
林穎瑜:好的。
被告:謝謝,那你問好就要給我答案喔。
林穎瑜:好的,代書還沒回我。再等等哦。我先忙了,休息了這麼多天,好多事情要處理。
被告:OK。辛苦了。
林穎瑜:代書回覆,是禮拜一撥款。
被告:OK。
林穎瑜:嗯嗯,撥款了我會再通知你的。
被告:好的。謝謝。
十、日期不詳:被告:嗨,今天有撥下來嗎?林穎瑜:應該會的,我問問具體什麼時候。
被告:嗯,感恩。會計怎麼說?被告:嗨,會計怎麼說?被告:可以幫我問會計確定什麼時候會撥下來。
被告:代書怎麼說啊?被告:現在到底是......。
被告:我直接打給代書了喔。
被告:我要報警了。你要不要回我。你們怎麼可以把我的卡亂用
勒?被告:太過份了吧,把我戶口拿去當人頭戶。
我錢沒借到你還這樣。
你要想辦法把那個人挖出來勒,不要我。
不要害我。
我已經報警處理了。你們所給的資料都是假的。你們太過分了。人家都是血汗錢,你幹嘛這樣騙勒。
既然,你們賺利息。幹嘛這樣把人家的戶頭拿去做不正當的行為。這樣太沒道德了。好手好腳的幹嘛這樣做勒。我錢沒借到反而弄得一身麻煩。
你要把你那個朋友找出來。你要給我出來面對。
妳們不要裝傻不讀不回勒。做人不能這樣子勒。敢作就要敢出來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