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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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通產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政屹 代理人 鍾德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蕭炳輝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12月31日│10,800元│LN0000000│││││限公司水裡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