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德聰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德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余德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8年07月20日│108年07月14日│108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970號│34362號等│34362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836號│109年度簡字第603號│109年度簡字第6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8月30日│109年05月20日│109年05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836號│109年度簡字第603號│109年度簡字第60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1月31日│109年06月16日│109年06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32號│9222號│9222號│││(已執畢)│【編號2-3定刑為拘役70│【編號2-3定刑為拘役70││││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