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郁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郁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郁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
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7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8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6月19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