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六秩字第三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一日斗警社秩字第
一四一四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
(二)地點:雲林縣○○鎮○○里○○街○○○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四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蔣炳芳廖錦 還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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