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七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壹柒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施用毒品之器具
小燈炮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
物⑶雲林縣衛生局尿液檢驗成績書⑷台灣雲林看守所八十八年雲所境總字第一九
○四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⑸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綠
表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