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83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許邦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智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本件經工商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其法定代理人應為 江獻涵 ,而非許邦科。)
二、相對人許邦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智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