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 呂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為訴之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瑞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