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佳林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0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佳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佳林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3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佳林前於93年間因強盜、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下稱第①罪)、4月(下稱第②罪)確定;復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③罪);上開第②、③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61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5月,並與上開第①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其於94年4月2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3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2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2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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