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秀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秀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秀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3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蕭秀美前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①罪);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第②罪);又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下稱第③、④罪);上開4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4號裁定應執行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於98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54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49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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