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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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忠股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元勳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何冠慧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裁定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林勝木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