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二號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裁判費,經審判長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裁定,限令再審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承訓~B法官楊麗文~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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