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守文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因搶奪案件」,應予更正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此於刑事裁定發生誤寫情形,亦應同有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因搶奪案件」,顯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邱蓮華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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