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水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釗 送達代收人 陳文福 被告 信宏 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治 和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觀其契約第五十三條載明「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應向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並以該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工程採購契約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足證兩造確以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