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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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石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陸萬壹仟伍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收受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