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陳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聯慶 、 王柏森 、 何獻章 、 陳美素 、 江豪承 因111年度訴字第1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財產權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2,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