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沈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豊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容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號10之8樓房屋內,就客廳、房間實施修復行為」,卻未以訴狀載明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4日前(含當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於111年3月11日前(含當日),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