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莊綾樺 被告 徐威泓 (原名: 徐志強
鄧欣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威泓(原名:徐志強)、鄧欣玫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09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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