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許羅春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秝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