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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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李宗碧 訴訟代理人 李玉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對被告 李雪犁 聲請調解而不成立(110年度豐司補字第1453號),惟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650元,尚應補繳18,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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