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國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國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1日止累計55,977元正未給付,其中51,139元為消費款;3,643元為循環利息;1,1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6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1139元王國振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