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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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皓隆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8號、100年度罰執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皓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鄭皓隆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茲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