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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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俊
唐岱蓉楊忠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楊俊、唐岱蓉、楊忠鈺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一六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物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附表:(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八
九號卷第三至五頁號卷第三至五頁扣押物品清單)
一、牌尺八支。
二、電腦主機一臺。
三、打卡機一臺。
四、籌碼折合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元整。
五、備用籌碼卡一百六十八張。
六、麻將牌二副。
七、骰子六顆。
八、風牌二個。
九、抽頭金新臺幣貳萬元整。
十、隨身碟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