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果韋 即 吳明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吳明烈」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吳果韋即吳明烈」。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