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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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2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盧平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261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7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盧平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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