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八六五號抗告人 盧平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八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二年度聲再字第三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二六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雖補具前開判決繕本,惟此項程式之欠缺,既非抗告程序所得補正,抗告意旨仍以原確定判決實體上之爭執,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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