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鳳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鳳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鳳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1年10月31日101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第一審判決,於101年12月26日向原審法院所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僅表明不服原判決,卻未敘述上訴理由(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略稱「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奉接101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今其不服該判決,爰依法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除上訴理由狀另行補呈外,依法先行具狀聲明上訴」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就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部分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