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0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死亡,有台灣屏東地方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法官包梅真
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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