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佩芳律師選任辯護人 姜宜君 律師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共犯洪正忠、 王丁生 在逃,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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