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玉山律師
邱佩芳律師 姜宜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共犯 洪正忠王丁生 在逃,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3年5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陳銘珠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