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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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林美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亮妤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