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350號
原   告 歡喜百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乃珊
訴訟代理人  童銘寶
被   告  曾文恒
       王望琦
       洪同彬
       林美玲
       王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曾文恒、王望琦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
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洪同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被告林美玲、王晏婷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
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曾文恒、王望琦各負擔新臺幣壹佰
貳拾伍元、被告洪同彬負擔新臺幣肆佰叁拾捌元、被告林美玲、
王晏婷各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陸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預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辜伊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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