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6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南雪貞 律師被上訴人德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被上訴人華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福慶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
吳巧玲 律師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1年1月17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91年2月14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遲至同年4月25日(91年3月8日之上訴狀並無上訴人甲○○之簽名或蓋章),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