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О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三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含袋重合計貳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初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八日上午某時止,每隔二至三日,即在臺中縣太平市○○街○○○號十一樓之二之租屋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放在吸食器內燒烤成煙霧狀後再吸入體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同年三月十八日十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含袋重合計二.五公克),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吸食器一組、玻璃球二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被告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為警查獲時在場之證人 卓志堅 、 李文富 、廖俊堯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確認結果報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含袋重合計二.五公克)、吸食器一組及玻璃球二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