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丙○○○○司法定代理人Nancy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被告甲○○○○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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