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陸萬伍仟元,應繳裁判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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