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蔡美華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