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 賴朝森
賴瑞彬 丙○○ 賴堂顯 賴澄明 賴木水 賴金壽 賴捷魁
乙○賴森 賴森川 賴鑛泰 賴火樹賴原在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元,尚欠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