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戊○○被告甲○○
乙○○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零壹萬玖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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