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協同合夥清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三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協同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固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二條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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