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所有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6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李佳航 人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挺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166號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9,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0元,另上訴人李佳航部分為非財產權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宛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