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債權人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上列債權人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蘋倫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是否僅蘋倫企業有限公司,抑或包含其法定代理人 王錫明 ,如為後者,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