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18號上訴人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朱挺 介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上訴人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佳航 上訴人李佳航即長谷民生大樓管理負責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向台公司、新生興公司、 朱挺介 請提出系爭大樓7、8、9樓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之建物謄本。)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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