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喜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刑法第320、第321條之竊盜罪,經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第37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具狀表示不服本院102年9月30日所為102年度上易字第537號判決,而提起上訴(上訴人雖將上訴狀誤繕為抗告狀,然依其書狀內所載理由,應係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前開判決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本院所為前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84條前段,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高榮宏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