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98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南清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黃進祥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 郭國鍾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