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子嘉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子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子嘉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2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