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子嘉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子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蘇子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緝字第164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共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共同被告 馬晏珏 、證人 王永評林國醫 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內資料,足認其共同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共同被告馬晏珏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改稱:其實際上是與證人王永評、林國醫等人互相請對方施用毒品等語,而全盤否認犯行,因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難以進行審理,顯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乃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裁定自同年月25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01年3月13日裁定自同年3月25日起第
1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1年5月17日裁定自同年5月2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並仍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茲被告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2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期間
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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