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625號債權人 李秉昆 債務人 蕭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762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001│99年1月22日│2,200,000元│99年1月22日│WG0000000│├──┼─────────┼───────────┼──────────┼───────────┤│002│100年1月30日│500,000元│100年1月30日│TH09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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