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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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基交簡字第三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