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東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萍 被告麗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之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新台幣壹仟元,餘有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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